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后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天津质检院讲话精神,加强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按照天津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国家质检总局“看得重,抓得实、管得严、打得狠”的总体要求,现就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后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37号)要求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对国家质检总局或市质监局组织的风险监测及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处理。
二、工作程序
(一)总局组织的风险监测及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后处理
市局接到总局组织的风险监测及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后,向负责后处理工作有关单位下达《食品生产监管有关工作督办单》。
1、各单位在接到问题产品信息后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查找原因,化解风险,并提交分析整改报告。
2、各单位要针对问题产品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企业涉嫌问题产品所用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封存,控制企业生产和购销记录。
3、各单位要针对不合格项抽取涉嫌问题产品的同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对于无同批次产品的,抽取同批次产品留样进行检验;对于无同批次产品留样的,要求企业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对于无法召回同批次产品的,抽取同类产品进行检验。
4、检验结果一经确认,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问题产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进一步查清问题产品流向,并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经对企业调查核实,对企业涉嫌问题产品及原辅料进一步检验确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对封存的相关企业的产品及原辅料予以解除封存。
(二)市局组织的风险监测的后处理
市局组织的风险监测由各区县局负责后处理工作。
1、各区县局自接到市局风险监测检验报告3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相关生产企业,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查找原因,化解风险,并提交分析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