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办〔2011〕51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保证我局重大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有效执行,加强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确保决策权和承担责任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建设法治质检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责任追究制度》。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有效执行,加强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发现和矫正决策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权和承担责任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建设法治质检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是指我局对作出的决策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通过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修正或终止相关决策的活动。
我局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制度》(津质技监局法[2010]326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办公室是重大决策事项跟踪反馈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跟踪应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跟踪的对象,可采取抽样问卷、跟踪调查、评估、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决策跟踪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五条 决策的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缺陷或决策目标因客观因素不能实现的,应主动向市局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