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492号)
各区县质监局及各相关单位:
现将《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要求,加强对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监管,提高食品添加剂标准查询效率、有效管理企业按照标准使用添加剂,结合我局实际,开发《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质检院)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信息所)为总体负责部门,各区县局负责系统中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添加剂信息的导入、增补和修改等工作。
市质检院配合信息所负责本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和系统维护
第三条 食品处具体职责:
(一)制订本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系统建设、运行;
(三)组织对各区县局有关人员关于本系统的培训。
第四条 信息所具体职责:
(一)负责本软件的维护、互联互通和升级更新;
(二)负责网络、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的日常维护、监测和检查,保证安全有效和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定期对数据库内容进行备份;
(三)负责本系统保密程序的设置,保证系统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