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评标办法)
第十八条 详细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以下办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有效的投标按照投标价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评分标准。实行百分法评标。评标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分别为:技术标占20%,商务标70%,综合标10%。
1.技术标(100分,可采用暗标形式。)
(1)施工组织设计
①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a主要施工方法(16分);
b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
c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
d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
e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f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g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