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设区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4.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