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445号)
各区县质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调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5日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餐具洗涤剂五类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调整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