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领导热心标准化事业,重视标委会工作;
(四)配备必须的标准化技术人员和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能提供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第七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均可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填报下列材料:
(一)拟组建标委会名称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
(二)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
(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标委会章程;
(五)标委会组建初步方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指定有关单位筹建标委会或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筹建标委会申请后,应对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能力、保障条件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在研究分析、充分协调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同意筹建标委会的申请予以书面批复,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 标委会委员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因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顾问,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标委会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条 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筹建标委会的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60天内完成委员征集工作,并将下列材料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方案;
(二)《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1);
(三)《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
(四)《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五)标委会近期主要工作计划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筹建方案予以批复,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二条 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筹建方案的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60天内正式召开标委会成立会议,并向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颁发聘书。
第三章 标委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届满前3个月内,标委会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换届申请,并上报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换届组成方案;
(二)本届标委会工作情况总结;
(三)下届标委会工作计划。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换届申请后,应对上报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对同意换届的标委会予以书面批复,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