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换届的标委会,应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进行年度检查。符合下列要求的标委会,予以通过检查: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按时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研制计划和标准复审任务,制修订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较强;

  (三)积极推进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宣贯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措施得力,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标委会成员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五)标委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行风建设情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七)挂靠单位支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工作正常开展;

  (八)到期应当换届的标委会,按时完成换届工作;

  (九)按时、按质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标委会,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至12个月。整改期间无特殊情况,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下达新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整改期满,标委会仍未符合要求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标委会,并收缴印章,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六条 标委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填报年度自查表(附件4)。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委会委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人员;

  (二)属该专业领域技术专家;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愿意并有能力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

  第十八条 标委会委员的组成应相对稳定,变动不宜过频。如确需调整,标委会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复同意后,填写附件1、附件2上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人员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标委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标委会应确保自成立或换届之日起,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委员以及本标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3年内应通过标准化知识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对标委会委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各标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11月,各标委会对委员进行年度检查,并填写委员年度检查情况表(附件5),统一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委员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委员,年度检查予以通过:

  (一)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热心标准化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