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换届的标委会,应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进行年度检查。符合下列要求的标委会,予以通过检查: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按时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研制计划和标准复审任务,制修订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较强;
(三)积极推进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宣贯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措施得力,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标委会成员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五)标委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行风建设情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七)挂靠单位支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工作正常开展;
(八)到期应当换届的标委会,按时完成换届工作;
(九)按时、按质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标委会,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至12个月。整改期间无特殊情况,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下达新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整改期满,标委会仍未符合要求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标委会,并收缴印章,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六条 标委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填报年度自查表(附件4)。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委会委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人员;
(二)属该专业领域技术专家;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愿意并有能力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
第十八条 标委会委员的组成应相对稳定,变动不宜过频。如确需调整,标委会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复同意后,填写附件1、附件2上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人员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标委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标委会应确保自成立或换届之日起,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委员以及本标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3年内应通过标准化知识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对标委会委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各标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11月,各标委会对委员进行年度检查,并填写委员年度检查情况表(附件5),统一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委员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委员,年度检查予以通过:
(一)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热心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