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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桂劳社发[2007]10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市级及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劳动用工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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