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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吉林省邮政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充分利用内部报纸、杂志、期刊和墙报、板报以及网站等宣传平台,对《条例》进行全文刊发和全方位报道,普及邮政法律知识,让社会各界了解邮政,大力营造宣传贯彻《条例》的社会氛围。同时通过在营业场所张贴悬挂《条例》宣传条幅,设立宣传板、发放宣传单、设置咨询台以及开展试卷问答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条例》宣传活动,营造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舆论氛围。

  (五)把2011年6月作为《条例》的集中宣传贯彻月,各地、各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届时,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邮政管理局将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检查《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合力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宣传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全力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检查、考核、督导工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形成宣传贯彻《条例》的强大合力。

  (二)要抓好邮政行业内部的《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省邮政管理局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突出抓好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还要督促、指导邮政行业的各单位制定本企业内部的宣传贯彻计划,共同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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