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基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门类较为齐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2、规划目标: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
3、服务能力: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4、政府政策: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第九条 申报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现有条件:该区域体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体育产业单位数量众多,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较大,在体育产业某一领域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水平位居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2、发展前景:该区域建设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有力,发展环境优越,具备孵化体育企业的基础和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
3、管理服务:该区域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备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单位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优势突出,对带动本行业或行业上下游发展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所提供的体育服务或生产的体育产品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大的市场份额。
3、该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社会公益形象良好。
4、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5、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属单位及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各省辖市体育局申报,并经预审后汇总报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