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居住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重点地区内地块的建筑限高。
(三)公共绿地的用地范围、规模和分布。
(四)道路红线宽度、断面、交叉口形式和交通组织控制要求,各类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等规划指标和控制要求。
(五)各类市政工程场站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等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六)划定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
(七)相应建设用地使用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地区、近郊区新城、镇区的土地细分导则,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滨海新区的土地细分导则,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土地细分导则进行修改: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业规划修改的;
(二)需要与城市设计相互衔接的;
(三)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要求,对地块用地性质和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规模总量平衡要求,对局部地块建筑规模进行调整的;
(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总量平衡要求,对绿化带或者集中绿地进行调整的;
(六)满足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需要,对局部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
(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位置进行调整的;
(八)设立重点建设项目的;
(九)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土地细分导则修改,可以由组织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下列单位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发展或行业发展需要,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