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体系、城市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再制造产业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控制能耗总量,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1.根据国家拟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建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考核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建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监测预警制度,按照节能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情况,实行预警调控,定期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经贸委负责)
3.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
4.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1.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管理,制定福建省重点企业节能行动方案,分解下达“十二五”节能指标,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中央、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1.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皮革、制药、食品、木材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福建电监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福建电监办负责)
3.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经贸委负责)
4.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建材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通过低氮燃烧改造或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其中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限期取消烟气旁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球团设备烟气脱硫,已建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者只有部分烟气脱硫的应限期改造,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玻璃炉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脱硝。(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福建电监办负责)
5.实施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企业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建筑节能。
1.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