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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市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3年10月20日(即益办发〔2003〕22号文件印发日期)前建成,因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善以及其它原因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2003年10月2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依法依规、简化程序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造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1)基本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日照通风间距虽不能满足规划要求,但四周邻居同意其建设的房屋;

  (2)对城市土地用途管制、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建设、高压走廊和消防通道等不构成明显影响;

  (3)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4)建筑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1)权属有纠纷;

  (2)房产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3)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

  (4)临时建筑或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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