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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对土地整治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梳理。对2006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部分等各类土地整治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现状进行检查摸底,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改进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的思路和方法。
  (五)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全面了解多年来各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成效和主要做法,以及各地今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方向、计划及资金保障等措施,提出落实“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财政、监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效、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的自查清理,对农村土地整治有关管理制度、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9月30日前把有关数据核实后,按所要求的表格(见附表)填报,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将自查清理情况及对加强土地整治监管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监察厅。三厅同时对多年来出台的有关土地整治工作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全面梳理。
  (二)逐个设区市对接与抽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12日)。对各设区市清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个对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全面摸清土地整治项目和各类资金底数。并对各设区市自查清理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与政策完善阶段(10月13日至1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监察厅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认真总结清理检查工作成果,研究制定加强土地整治全程全面监管的政策措施。形成的主要成果包括:全省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报告,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完善项目报备信息等;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四、组织方式与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成立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财政、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负责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逐级动员分解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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