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准备。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宣传发动,确定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编写实施方案,准备表册等相关资料。收集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区域界线,农业、林业、水利、铁路、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权源资料,收集二次调查、变更调查、县际权属调查与接边成果图件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等相关资料。
2、权属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界线不清的荒山、荒坡、荒滩、海涂、河流、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水利设施、林地、草地等,进行核实和调查。结合以往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每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解析法或图解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
3、地籍图编制。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成果,以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4、数据库建设。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对图形数据进行采集与处理,建立宗地、界址线、界址点层,完成相应属性录入,并入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通过数据库进行面积量算。
5、宗地图绘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宗地图。
6、登记发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关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实施方案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省厅备案。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图件、数据库所采用的数学基础与第二次土地调查一致。
3、宗地图可以根据成图幅面适当调整比例尺编制,也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宗地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分别制作宗地图。
4、行政村内部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委会提出,乡审核,政府确认。村民小组在形式上存在,但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集体土地所有证》暂由村代管。但要在土地证书中土地所有者一栏需填写村内相应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称,或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的注记栏中注明村内相应村民小组名称和各自的土地面积。
5、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原则上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集体与集体之间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划定争议界线,签订《土地争议原由书》,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划宗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争议地块按争议宗地处理,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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