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宁波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5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九条 对已被认定的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要求见附件2),《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以及所需的其它材料。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4月15日。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组织对已认定的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年审评价,参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审核、打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评价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委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委确认、批准,可暂缓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委对调整或撤销的宁波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