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备案登记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按格式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示副本原件;
(三)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出示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
(五)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
(六)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的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出示原件;
(七)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及产品执行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新材料和产品须提供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八)提交生产质保体系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九)国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尚须提交代理企业的国内首席代理证明;
(十)已办理商标注册的、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认证的,提交相关资料。
上述申请资料应真实、有效、规范,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订成册。
六、申请企业为本市的,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上报;申请企业为非本市的外地企业,须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上报。
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生产或经销单位每年应向备案机构报告一次产品质量抽查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抽查检测报告;当产品工艺、技术有重大改进而改变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确认登记。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应向备案机构提出重新备案登记申请。
八、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已备案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管,对出现下列情况,且在规定期限不整改者,注销其备案证书并予以通告。注销备案证书的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产品备案、登记。
(一)已用于建筑工程材料和产品,在检验与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
(二)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登记备案证书的;
(四)不按时申请复审或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