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1〕10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25号)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工作,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示范效应,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技术、太阳能制冷技术、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10〕275号)确定并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分为专项预验收和专项验收两个阶段。专项预验收是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后,提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组织的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为主的验收。专项验收是指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专项预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并选取部分示范项目进行验收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