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预验收条件
第四条 示范项目专项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中相应建设内容;
(2)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成检测点预埋或监测系统安装并接入宁波市能耗监测平台;
(3)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及审查文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等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附件1)。
第三章 专项预验收资料
第五条 申请专项预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书(附件2);
(2)示范项目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3)示范项目申报书及立项下达文件;
(4)施工图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及可再生能源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5)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示范项目竣工预决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
(7)示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文件及使用情况说明;
(8)分项工程验收资料(节能分部);
(9)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
(10)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及检测方案;
(11)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附件1);
第六条 专项预验收资料须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八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第四章 专项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安装调试、能耗检测预埋点敷设完毕及监测系统接入宁波市能耗监测平台,并委托具备能效测评资质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验收申请,提交专项预验收资料,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对资料初审不合格的,责令退回补正。对通过资料初审的示范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预验收,并填写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报告(附件3),专家组的组成可参考《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10〕275号)。对未通过专项预验收的示范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完善后再次上报;对通过专项预验收的示范项目,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书、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报告和专项预验收资料报办公室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