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示范项目的建设进度,组织质监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意见,有重大事项的需报办公室备案。对已立项项目,未实施的或有调整的,要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和能耗监测设备的安装,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质量、性能及检测点预留、能耗监测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用抽查的方式对其记录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每季度对项目建设进展进行自查,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于每季度末前将表格报送至属地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收集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影音资料等,建立健全示范项目建设档案,并在示范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送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对属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八条 属地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办法》做好示范项目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办公室按照验收办法组织做好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验收。办公室根据专项验收结果,形成书面专项验收报告,作为后期资金拨付依据。

第六章 运行使用阶段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