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房产测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建发〔2010〕293号)
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房产测绘市场化运作、房产测绘企业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房产测绘行为,切实加强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行商品房项目面积预测绘与实测绘施测单位分离制度,即一家房产测绘单位在一个商品房项目中只能承接“预测绘”或“实测绘”中的一项业务。
上述规定适用于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1年1月1日(含)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预测绘成果应在售楼处向买受人进行公示;对于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其实测绘成果应在交房现场向买受人进行公示。
具体的公示内容和形式为:在公示现场明显位置张贴《XX商品房项目( )测绘情况现场公示表》(见附件1);同时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中的《XX商品房项目( )建筑面积数据表》(见附件2)、《XX商品房项目( )共有面积分摊认定表》(见附件3)等有关内容放置在公示现场,供买受人查阅。现场公示的内容同时在中国宁波住宅与房地产网(www.cnnbfdc.com)或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买受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测绘单位应共同负责解释工作。
三、各房产测绘单位和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房屋登记机构可暂停采用其商品房项目的房产测绘成果,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如引起法律纠纷的,由房产测绘单位或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房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房产测绘的质量管理,真正把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