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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特邀委员和特约咨询研究员。顾问、特邀委员、特约咨询研究员由市政府批准聘任。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在市级部门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和少量在职领导干部,部、省、市属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较深专业造诣的学科带头人、专业研究人员,以及具备一定咨询研究能力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中聘任。

  第十条 委员条件

  1、. 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3、. 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4、. 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5、. 首聘委员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委员责任和要求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

  2、. 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 注重调查研究,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4、. 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

  5、. 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 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 对全市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3、.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民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咨询研究;

  4、.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委托进行咨询论证;

  5、.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6、. 指导县(市)区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相关业务工作,加强与市级其他研究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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