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地方和部门具有全市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纳入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发文范围。
第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过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论证报告。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业部在部长的召集下,围绕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适时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查和咨询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委员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以及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十九条 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咨询委员会将刊发简报,通报工作动态,报送委员个人的建议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考核奖励机制。对科学性和创新性强、被党委政府采纳的高质量咨询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与省委、省政府及地市决策咨询机构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国际、国内先进城市决策咨询机构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咨询研究活动,不断推进全市决策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