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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未按时向督查中心报告热线办理工作情况及统计分析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移交市作风办进行问责,涉及违反行政纪律的移交市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派发的电子工单提到的群众诉求,经两次催办仍超过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且不报告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对跨部门、跨区县联合办理的诉求事项,政府热线督查中心指定的牵头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协办单位不接受、不配合牵头单位协调,导致逾期办理或过期未办理的;
  (三)对交办的诉求事项,因回复或答复诉求人不符合徐政发〔2011〕127号文要求而被督查中心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退回重办的;
  (四)回复或答复情况与实际办理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督查中心报告诉求事项办理情况的;
  (六)对群众诉求,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而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群众诉求办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因失密、泄密致使反映问题的群众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需要问责或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本市非成员单位办理人工接听受理前台、督查中心交办群众诉求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2.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考核评分细则(略)
  3.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催办通知(略)
  4.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重办通知(略)
  5.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办通知(略)

  附件1:
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
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一、成员单位日常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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