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起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州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化解债务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医改办牵头,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债务逐笔清理,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落实债权人,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的负债;审计部门负责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的认定及配合做好化债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认真摸清底数,分类化解债务。各县市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自治州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三)落实政府投入,制止新债发生。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7号)要求,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