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单位、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报告工作,及时做好台帐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的安全评价、检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设备的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九)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日常管理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向市政府及公安、规划、住建、质监、旅游、卫生、国土、工商、消防等部门提供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单位的基本情况,便于共同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