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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律师执业监管约谈和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律师执业监管约谈和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司[2011]78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司法分局:

  现将《徐州市律师执业监管约谈和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徐州市律师执业监管约谈和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律师工作,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监管力度,根据《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及有关规章和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监管约谈和问责指律师管理干部、律师事务所注册主任、合伙人、实习指导律师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发生违规行为,经警示后未予整改和纠正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或律师管理部门对上述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如仍不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三条 律师管理干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局长与其约谈: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怠于履职,消极管理;

  (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延误工作;

  (三)不执行本局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管理制度、规定和规范;

  (四)不落实本局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部署、工作安排及要求、决议;

  (五)对律师执业投诉不查处或消极拖延查处;

  (六)年度内未达到岗位目标或未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超过三次;

  (七)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超过三次;

  (八)本部门年度工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排名为末位;

  (九)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者发生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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