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律师执业监管约谈和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6、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1、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2、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5、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6、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三)对涉及实习人员的投诉、举报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或者有意袒护;

  (四)其他应予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对县(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约谈,或市司法局局长对县(市)、区司法局局长进行约谈:

  (一)所属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所属律师、实习律师、辅助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由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工作人员(律师、实习律师、辅助工作人员等)过错引起或因处置投诉、纠纷等不力引起重大、有影响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

  (三)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实习律师等年度内被投诉或举报到上级部门、机关及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且经查实存在过错的达到五件;

  (四)本地年度律师工作被市司法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排名为末位;

  (五)本地年度律师业务发展考核排名为末位;

  (六)本局律师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职严重影响全市律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经多次督促后仍未改正;

  (七)其他应予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决定约谈的,应提前二天通知被约谈人约谈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如被约谈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场的,可另行约定约谈时间。

  第八条 被约谈人不得虚构事实或理由拒绝接受约谈,经查实发生二次的,对被约谈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被约谈人仍须接受约谈。

  第九条 约谈时,要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内容;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