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金融机构的测试对象为:各机构分管反洗钱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业务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位相关人员。
第四章 测试内容
第六条 反洗钱知识测试的内容包括:
(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业务的基本知识;
(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三)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业务操作规范;
(四)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五章 测试实施
第七条 测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测试采取笔试或上机答题等方式进行,每年举行1次,限时独立完成。
第九条 测试成绩总分为100分,测试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其补测,补测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 测试成绩合格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测试结束后,由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将参考人员成绩汇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备案。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及时将测试情况向辖内金融机构通报,同时抄送其上一级机构。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将测试情况纳入当年对所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对三次未通过测试的人员,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将建议金融机构调整其反洗钱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对应测未测人员,视同测试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