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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农机科〔2011〕17号、甬财政农〔2011〕781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不断提升我市的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2011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甬农机计〔2011〕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2011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2011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不断提升我市的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2011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甬农机计〔2011〕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2011年我市设施农业补贴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农机化示范园区(基地)新建、扩建粮食、蔬菜、瓜果、育苗(育秧)、规模化养殖等产业的单栋、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设施建设。
  第二条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
  第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规模控制,优先扶持出台配套补贴政策的县(市)区。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农机化示范园区(基地)内建设设施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 补贴范围。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生产企业:GP-622单栋钢架大棚、GP-825单栋钢架大棚、GLP-622连栋钢架大棚、GLP-832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具体中标企业见附件1;中标建设标准见附件2)。畜牧、水产养殖温室大棚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补贴标准。GP-622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6元/平方米,GP-825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8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补贴30元/平方米,玻璃温室补贴标准300元/平方米。
  第七条 起补面积和限补标准
  单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500平方米。水稻机插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大棚起补面积,单栋3000平方米起补,连栋2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500平方米。
  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

  第八条 申报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施农业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设施农业补贴原则和申报要求,认真论证建设可行性,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所在县(市)区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对象,并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公示7天。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农机局(3份),并附《2011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汇总表》(附件4)、项目区位示意图、建设地点图片资料和各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确认。市农机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总体资金规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确定补贴对象和内容,并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

第四章 补贴项目实施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列入补贴目录内的产品,严格按照中标的建设标准要求自主商谈实际购买价格,与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采购。
  第十一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内容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机局提出验收申请书(附件6),由市农机、财政组织实地验收(附件7)。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提供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农机局提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与生产企业结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把好审核关。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享受补贴设施农业设备的造价、建设地点、建设面积、产品质量和建设标准的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严禁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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