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启用宁波市农机监理处编号钢模印鉴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了方便广大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申领、使用驾驶操作证件,提高办证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农机驾驶操作证件的防伪处理技术,规范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的管理,现根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由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代理市局行使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的制作、核发工作。凡宁波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一律加盖宁波市农机监理处钢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方式:
全市各县(市)区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钢模压制在经塑封套密封的主页正面,钢印约占照片三分之一。
二、使用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核发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包括初次申领、增驾、补证、换证)等业务时,在本辖区使用代办机关钢印印模,具体使用范围为: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1,使用单位为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2,使用单位为慈溪市农机局;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3,使用单位为余姚市农机局;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4,使用单位为奉化市农机总站;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5,使用单位为宁海县农机局;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6,使用单位为象山县农机局;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7,使用单位为镇海区农机局;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8,使用单位为北仑区农机总站;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9,使用单位为江北区农机总站;
宁波市局与江东区农经局使用“宁波市农机监理处”无编号钢模印鉴。
三、注意事项
(一)全市在驾驶操作证上启用“宁波市农机监理处”编号钢模印鉴后,全市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由县(市)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作、核发。在农业部有关新规定出台以前,仍然在驾驶操作证发证机关印章处加盖“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证件业务专用章,上级业务部门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