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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组织推荐2009―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3) 具备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4) 广泛开展质量控制(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

  3. 社会责任条件。

  (1) 近五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

  (2) 主动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技术,带动区域、产业的质量提升。

  (3) 配合质检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质量兴省(市)活动安排,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4)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4.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2) 建立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3) 产品(服务)采用先进标准,质量水平国际先进。

  (4) 获得过省政府质量奖或省部级质量表彰。

  ㈡ 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 多年从事质量工作,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

  (2) 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3) 积极组织和参与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绩突出。

  (4) 在质量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创先争优,事迹感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

  (5) 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2.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经验,在质量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2) 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大力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在提高我国质量管理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 为区域质量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特别贡献。

  四、工作程序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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