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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国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国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4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近年来,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苦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全省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中做出了新的业绩,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决定开展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为表彰先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决定,在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0个(含青岛市1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名(含青岛市1名);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80个、先进个人160名(二等功60名,三等功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切实加强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民政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4.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勇于实践,努力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推动民政工作改革发展提出新思路,作出新尝试,取得良好成效;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取得明显效果;

  6.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要求

  (一)认真履行评选程序。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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