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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国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从推荐的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分别推荐1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名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1名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各单位推荐情况,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我省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被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省里不再重复表彰)。

  (二)严格评选标准条件。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重点面向基层和一线。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认真及时报送推荐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需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有关推荐表格可到省民政厅网站(www.sdmz.gov.cn)下载。各市的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报告、审批表、事迹材料、《征求意见表》、《推荐汇总表》等有关材料,请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推荐的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人,请于2011年8月26日前上报先进事迹材料,待省推荐评选领导小组确定正式上报单位和个人后,再按要求填写报送相关材料。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分别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对评选出的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授予“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记二等功、三等功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章。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次推荐评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联合成立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市、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关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 系 人:魏尊峰 张林林

  联系电话:0531-86910116 0531-86150636

  传 真:0531-86910116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省民政厅

  邮政编码:250012

  电子邮箱:sdsmztrsc@sina.com

  附件:1.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一)(二)(三)

  6.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汇总表

  7.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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