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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2011〕12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餐饮服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活动中关于开展有奖举报,发动社会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其它餐饮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涉嫌餐饮服务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
  第三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应坚持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到有报必接、有问必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的办理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具体办理,并在省局网站(www.sdfda.gov.cn)首页开设举报栏,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531)86782728和9600111,电子邮箱:cyjb@sd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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