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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举报投诉案(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举报投诉案(事)件属于省局稽查局监管职权范围内的,由省局稽查局负责调查与处理;举报投诉案(事)件属于市、县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根据案件情况可移交市、县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与处理,特大型案件也可由省局稽查局直接负责调查与办理。
  第六条 受理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需要移交有监管权限监管部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权限的部门处理。
  下列举报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无具体被举报投诉对象的;匿名举报又无具体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确切证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
  第七条 经过调查,举报案件违法行为属实,并依法实施处罚的,由举报投诉案(事)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投诉人。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视为一次举报,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举报投诉案(事)件处理完毕后,依据涉案价值确定奖励档次,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
  一档奖励:涉案价值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奖励二百元;
  二档奖励:涉案价值一千元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奖励五百元;
  三档奖励:涉案价值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含五万元),奖励一千元;
  四档奖励:涉案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五千元。
  第十条 省局稽查局应在结案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对受到奖励的,一并向其发送领奖通知,告知奖励金额和领取方式;移交有监管权限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案(事)件,由有监管权限的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监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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