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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徐州市矿山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徐州市矿山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15号)


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徐州市矿山医院基本具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定为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基金结算范围暂限定在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并按照医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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