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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11〕14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和省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企业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

  1.为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和省政府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2.药品现代物流,即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采用自动化仓储设备和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药品物流过程中形成高效、准确运营的一种模式。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要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在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条件的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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