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11〕14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和省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企业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
1.为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和省政府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2.药品现代物流,即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采用自动化仓储设备和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药品物流过程中形成高效、准确运营的一种模式。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要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在达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条件的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