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必需的能力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三)申报项目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引导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主要为:1、信息化专项,包括:企业信息化项目、社会信息化项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2、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包括:重点软件类项目、重点集成电路类项目、奖励类项目和管理工作类项目。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报送《苏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书》、《苏州市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扶持申报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区经信(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初审后,汇总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后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项目单位要与市经信委签订《项目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和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规定拨付相关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将市财政局拨入的资金以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九条 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和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一条 各区经信(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及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
市经信委、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和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项目单位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现行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