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科技局、苏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支行风险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各相关机构: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鼓励科技支行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鼓励保险、担保和创投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科技金融服务,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29号、146号]的要求,特设立苏州市科技支行风险池专项资金,并制定《苏州市科技支行风险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科技局
苏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科技支行风险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鼓励科技支行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鼓励保险、担保和创投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科技金融服务,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29号、146号]要求,特设立苏州市科技支行风险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苏州市和各市(县)、区财政共同出资,金额由苏州市政府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支行等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提供的风险补偿、补贴和奖励,包括:
1、科技支行发放专项科技贷款(仅限于贷款业务)所产生的损失补偿和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利息的优惠补助;
2、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等信用保险发生的损失补偿;
3、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优惠费率补贴;
4、创投公司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科技支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创投企业等机构应由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并经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五条 专项科技贷款扶持的企业应是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