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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科技局、苏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支行风险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在苏州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4、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5、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6%以上;
  6、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专项科技贷款对科技企业的项目产业化进行支持,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科技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3、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型企业库并定期审核更新、负责贷款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审核、与财政局和金融办共同组织专家对专项科技贷款进行评审、提出核销建议等;金融办加强对科技支行的管理。
  科技支行负责对专项科技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专项资金损失。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专项科技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八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委托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管理运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科技贷款风险由专项资金、科技支行共同承担。
  第九条 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科技支行等金融机构每年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风险补偿承诺。当年风险补偿总额以专项资金本年度余额为限,其中各市(县)、区以本年度各自投入的专项资金余额为限。超过部分由科技支行自行承担。
  第十条 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协议额的20%时,科技支行应中止专项科技贷款业务,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会同科技支行进行核查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报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同意,再行恢复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各相关财政局、科技局每年对各自所属的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在原渠道,根据相应责任补足由于风险损失等造成的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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