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企业,建立科技型企业库并定期审核更新。
第十三条 企业在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平台)注册,通过审核后列入科技型企业库,填报相关材料并向科技支行提出专项科技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支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每户专项科技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科技贷款发放后,按月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负责审核科技支行发放的年度科技贷款,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贷款应能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专项科技贷款出现不良贷款后,科技支行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贷单位追偿,发生损失纳入不良贷款并核销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经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审核,按市政府规定比例在专项资金中支出。科技支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将抵冲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
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经批准的贷款本金+合同期贷款利息-担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资产)-已还贷款部分本金-银行已收取的利息
第十七条 专项科技贷款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况,科技支行应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或违纪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和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十九条 科技支行等机构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