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局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有关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已备案加工地点、处方、工艺、质量及标签说明书等各项要求,是否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所加工药品是否全部出口等。凡发现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其停止加工。各市局应于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境外委托加工检查情况总结、各企业的《境外委托加工检查整改表》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省局将于11月初组织抽查。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略)
2.境外委托加工企业名单(略)
3.境外委托加工检查整改表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3:
境外委托加工检查整改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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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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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情况(注明:品种名称、规格、委托加工时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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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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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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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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