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保障,加强督管
  鼓励“一圈”优质中职学校干部教师到“两翼”学校工作,在职务评聘、评优晋级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交流的干部、教师必须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素质过硬。交流期限原则上为1年,交流人员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不变,原单位待遇不变。接收学校应给交流人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必备的条件并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关心。
  市教委每年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把实施情况纳入对口帮扶年度目标工作考核范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中职学校应制定相关的制度加强过程督导和管理,切实保证联合办学取得实效。
  附件: 重庆市中职教育“城乡互动、联合办学”申请表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重庆市中职教育“城乡互动、联合办学”申请表
  申请学校:        (公章)     申报时间:2009年  月
| 学校负责人姓名 |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评估负责人姓名 |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学校主管部门 |   | 传真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学校详细地址 |   | 在校生人数 |   | 
| 学校占地面积m2 |   | 学校自有建筑面积m2 |   | 
| 专任教师人数 |   | 其中高级教师人数 |   | 其中兼职教师人数 |   | 
| 骨干专业名称 |   | 
| 设备总值(元) |   | 主要设备名称 |   | 
| 学校开办时间 |   | 审批机关及文号 |   | 
| 2008年以前曾经以何种方式、与市内(外)哪些学校开展过联合办学       | 
| 申请与市内哪些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城市中职学校填写县镇或农村中职学校;农村中职学校填写城市中职学校)     | 
|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2009年  月   日 | 
| 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2009年  月   日 | 
| 市教委审批意见:    (公章) 2009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