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人和知名人士担任全市协会的名誉主席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市委员会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常委会可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全市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