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任命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有关部门补助;
(三)社会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在会计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