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绿道游径管养要求达到路面整洁无断板、无泥土、杂物、乱石等障碍物;路基、边坡稳固无坍塌,排水设施完好、畅通;道路栏杆、护栏、护桩等设施完好无破损;加强辅助设施建设,防止机动车占用绿道,确保绿道专用畅通。
(三)驿站管理,要求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驿站室内整洁,摆设合理。配置或部分配置信息终端、上网、电话、手机充电、报刊书籍、休憩等设施,方便市民游客。
(四)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信息墙、信息条、信息块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管理,及时修复故障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五)绿道自行车管理。各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健全出租自行车安全检测制度,鼓励购买自行车使用安全保险,努力实现自行车通借通还,提升服务质量。
(六)绿道相关农家乐经营、农产品销售、零售等应符合旅游、环保、卫生及工商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法文明经营。
(七)涉水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确保河道行洪和水环境的安全,落实管理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调度。
(八)建立网上绿道信息平台,编制绿道地图、指南、宣传片等,及时更新维护,方便市民查询绿道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道用地,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占用绿道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绿道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建,依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二)攀爬、涂污、损坏绿道设施;
(三) 违规搭建、摆卖;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绿道范围内派发或设置广告的,应符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绿道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实行绿道管理维护巡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