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二)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

  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病种与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病种相同。

  1、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内的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8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部分,给予9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2、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50%进行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三)普通门诊救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参加门诊统筹的低保家庭成员,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统筹范围内,并在定点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8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0元。

  (四)特殊救助。

  1、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所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在其享受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救助,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