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1〕64号),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经为职工(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保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不再重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二、在所在地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要求填报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件,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说明原因,告知其补充所需材料。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要求填报工伤保险关系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件,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四、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在办理完结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至参保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参保当月缴费工资总额,按规定的费率一并征收。
五、参保事业单位等组织单位名称、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